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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管辖范围:

  1、刑事案件:《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取国家秘密或者其它犯罪。

  2、行政案件: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5种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及其它有害数据、违反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管理的行为。
      ⑵《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的9种行为;第五条规定的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9种行为;第六条规定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5种行为;第十一条、十二条违反互联网备案规定的行为。
      ⑶《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6种行为;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从事计算机病毒产品生产单位、检测机构和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的生产、销售、出租、维修单位和个人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3种行为;第十九条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5种行为。
      ⑷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三项、第七项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3种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9种行为;第十八条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对上网用户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管理的行为。
      ⑸ 违反计算机安全法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其它行政违法案件。

  3、受理、办案的程序:
    ⑴ 接到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后,值班民警应问明情况,如提供的书面材料不清应制作笔录,进行审查核实,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存在,又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依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如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向报案人说明理由。
    ⑵ 案件的查处,依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处理。
    ⑶ 案电话:110。

二.重点单位备案:

  1、备案范围:党政机关、高校、科研、金融、证券、保险、电信、能源、交通运输、国防建设等建有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

  2、需要提交的材料:本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情况和安全组织、安全员等有关资料。


三.国际互联网备案:

  1、备案范围:兰州市区内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专线用户,应当自网络正式开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信息安全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进行备案;个人用户通过接入单位备案后,由接入单位每月按时准确地报送到市公安局信息安全处。接入单位对其负责的接入网络的变更情况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市公安局信息安全处。
  2、需要提交的材料:入网批件或入网登记表复印件。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业安全备案:

  1、备案范围: 兰州市区内从事计算机设备或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从事工程造价50万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施工的单位或个人。
  2、需要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证明。

五.申办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须知:
  1、法定申请条件或标准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安机关受理网吧申办程序

  3、申请人必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及苏公厅〔2002〕782号《关于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定,申请人必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为:
     1.县级以上文化部门的筹建批准文件;
     2.经营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培训情况;
     3.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技术措施和"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安装情况;
     4.网络拓扑结构图及固定IP地址;
     5.健全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6.《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7.《建筑工程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单位、场所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9.场所灭火应急预案;
     10.相关人员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2、依法监督、检查、指导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

   3、负责国际互联网用户的备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

   5、管理计算机病毒及其它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

   6、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员培训工作;

   7、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它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7、《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8、《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

 
   
 
     
 
 
  发现本处民警在执法办案、备案、审批办证等业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可向市局举报或拨打本处监督电话:0931-8718698.